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纯干货!全球跨境电商发展现状及监管等详解

发布者:admin    发布时间:2019-07-01 11:36    人气:

随着互联网、物流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和移动互联网、大数据、云计算等技术的推动,跨境电子购物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发展。联合国贸发会议预计,2015年的跨境电子商务将占到世界贸易总额的30%—40%,之后会更高。

一、美欧等国最为发达


根据欧洲权威电子商务网站yStats发布的2014年度全球跨境电子商务报告,2013年,在世界范围内,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排在前6位的国家和地区依次是美国、英国、德国、斯堪的纳维亚国家、荷兰和法国,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排在前6位的国家和地区依次是中国、美国、英国、德国、巴西和澳大利亚。

其中,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最为频繁的是美国和英国。美国尼尔森公司针对美国、英国、中国、澳大利亚、巴西、德国等市场消费者所做的调查报告显示,2013年来自这六大市场的9370万消费者在线跨国采购金额约为1050亿美元。

美国拥有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,优秀品牌众多。由于通胀率较低,美国网站成为各国在线采购的最主要目的地。美国是跨境电子商务最大的受益国。以亚马逊为例,2012年610亿美元的净销售额中,43%来自北美以外。美国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购买的来源国主要是英国和中国。
 

2013年,欧盟地区有超过1/4的消费者在线购买非欧盟国家商品,这个比例在欧元区国家更高,最高的是奥地利,比例超过70%。英国、德国、法国是欧洲地区最受国外消费者青睐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目的国。

在拉美,巴西预计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人数到2018年会达到1000万左右,交易额年均增长率估计会达到25%。阿根廷2013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人数相比2012年增长超过了100%,以至于2014年1月阿根廷政府不得不开始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进行限制。

而哥伦比亚、巴拉圭、委内瑞拉等国家,由于国内电子商务交易较为落后,大多数网购都是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进行。在亚洲,新加坡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比例最高,其次是马来西亚。日本的网购有1/5是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的方式。

二、优势:四大特点助推发展


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,与这种贸易方式所具有的独特优势相关。

1、适应国际贸易的最新发展趋势
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后,消费者收入增长趋缓,开始直接通过网络购买国外的价低质优产品。而部分海外进口商出于缓解资金链压力和控制资金风险的考虑,也倾向于将大额采购转变为中小额采购、长期采购变为短期采购,单笔订单的金额明显减小,大部分不超过3万美金,传统“集装箱”式的大额交易正逐渐被小批量、多批次的“碎片化”进出口贸易取代。
 

2、有效降低产品价格
跨境电商仅需经过工厂、在线平台、海外商人即可到达消费者,外贸净利润可能达到传统贸易的数倍。未来外贸链条还可以更简化,产品从工厂经过在线平台可以直接到国外消费者手中。原来的中间成本一部分变成生产商的利润,一部分成为电子商务平台的佣金,剩下的则成为消费者获得的价格优惠。如果跨境电商企业能采用集中采购备货模式,那比起单笔邮寄来,还能大大降低商品采购和物流成本。
 

3、上下游多属现代服务业
与之相关联的物流配送、电子支付、电子认证、IT服务、网络营销等,都属于现代服务业内容。即使是最为传统的快递、物流配送,也建立在信息技术业务系统之上,不仅商品本身已经基于二维码、条形码进行了物品编码,而且可以在电商平台实时查询、跟踪商品流通过程,并通过网银或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进行支付。最后,以消费者为主导。跨境电商主要解决的是消费者在国内买不到的东西,是贸易增量。

跨境电商平台让全球同类产品同台亮相,性价比成为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因素。这是一种以消费者为导向,强调个性化的交易方式,消费者拥有更大选择自由,不受地域限制。以“订单投票”,已成为跨境电商发展趋势。

三、监管:国际合作必不可少


支付安全电子支付安全是跨境电子商务的关键问题目前,银行转账、信用卡、第三方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并存,其中商家对商家的B2B模式下,支付方式主要是信用卡、银行转账,而商家对客户的B2C模式,第三方支付工具广泛应用。美国的第三方支付系统贝宝(PayPal)是全球使用最广泛的跨境交易在线支付工具,有超过1.32亿活跃用户,支持25种货币付款交易。
 

从监管角度看,美国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是否跨境并不做区分。美国是第三方网上支付方式的发源地,对第三方支付监管有一些成功经验。首先,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货币服务机构,需要由监管机构发放牌照进行管理和规范,必须登记注册;
 

1)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实行功能性监管,监管重点在交易过程,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;

2)采用立体监管体制,对支付服务的监管与约束来自联邦与州两个层面;

3)有专门监管部门,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监管的重要部门;

4)从现有法规中寻找监管依据,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法规,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,美国的《统一货币服务法》对货币服务机构提出了担保、净资产和流动性的要求,不得从事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、不得擅自留存、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,投资必须得到许可等;在反洗钱监管方面,美国的《爱国者法案》规定,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在财政部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,接受联邦和州两级反洗钱监管,及时汇报可疑交易,保存所有交易记录等。
 

欧盟同样规定支付机构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执照,明确欧洲中央银行是监管主体。此外,还涉及

1) 最低资本金要求,电子货币机构必须具备不低于35万欧元的初始资本金,而且必须持续拥有自有资金,并规定了最低限额;
2) 投资活动限制,规定支付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沉淀的资金属于其负债,其投资活动受到严格限制,包括投资项目及投资额度方面;
3) 滞留资金监管,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,支付机构需在央行开设专门账户并留存大量资金,以防范金融风险。